建督罚字〔20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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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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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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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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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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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5-3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张劲:
2021年3月23日,在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返乡创业园东山精密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混凝土泵车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返乡创业园东山精密项目施工工地“2021.3.23”混凝土泵车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金政秘〔2021〕14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合法手续情况下组织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护措施、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42号),你于2023年5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6/20230606_772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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