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2〕4号
我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55号),你于2021年9月6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2〕1号
韦长风:
经调查核实,你通过人脸识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贵州创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但你的实际工作单位为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2022年第1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77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36号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发文日期:
2022-09-08
有 效 期:
2022-12-01。
公告2022年第13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充填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78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充填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37号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发文日期:
2022-09-08
有 效 期:
2022-12-01。
公告2022年第13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79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38号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发文日期:
2022-09-08
有 效 期:
2022-12-01。
公告2022年第13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80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的公告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39号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发文日期:
2022-09-08
有 效 期:
2022-12-01。
公告2022年第14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81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40号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发文日期:
2022-09-08
有 效 期:
2022-12-01。
公告2022年第14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82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41号
主题信息:
标准定额
发文日期:
2022-09-08
有 效 期:
2022-12-01。
建办科〔2021〕55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我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
建督撤字〔2022〕5号
我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0号),你于2021年11月2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